各船舶代理企业:
经研究,现将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域引航费收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口外航槽计费标准的调整
由于对《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文件中关于超出各港引航距离以远的引航费,其超远部分的引航费按规定费率的30%计收上的理解不同,也就是对何为引航距离以远在理解上的差异。虾峙门口外锚地没有明确是否是引航锚地,如果是引航锚地,那么可以定义为进港航行,如果不是那么可定义为引航距离以远,因此引航站在反复研讨后,认为虾峙门口登轮点为进港起算点已约定俗成,相对合理,从而确定口外航槽为锚地以远引航,执行按规定费率的30%计收,不另收原先超程距离的加程费,引航签证单为一张,另外节假日、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45%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90%计收,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此标准执行。
二、为了避免船舶在宁波或舟山港经虾峙门出港后再进港的重复引航操作,减少船舶在虾峙门狭窄水道航行的风险,切实降低船东的港口费用,提高港口声誉,从宁波港出港(不经虾峙门),途中交接后由舟山引航员完成引航作业的船舶,及由舟山港出港(不经虾峙门)途中交接给宁波引航的船舶,舟山引航站在反复研讨之后,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文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引航机构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移泊费,对此类船舶计收移泊费。
三、对于引航员已经登轮并且实施引航后,由于船方原因取消计划的,计收移泊费,由于港方原因取消计划的,不签单不收费,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舟山引航站
2016年9月21日 |